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2849-2016 国际货运代理报检服务质量要求.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报检服务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代理报检及其相关的企业,亦可作为企业或管理机构对代理报检服务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6318 物流网络信息系统风险与防范

GB/T 28831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规范

GB/T 2883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

GB/T 31084 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单证交接规范

GB/T 31085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签发规范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报检服务 services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pplication

报检单位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法提供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

(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有偿服务。

3.2

报检单位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pplication agency

依法办理报检业务的单位。包括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指依法自行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报检单位,
一般是以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为主的进

出境收、发货人。

代理报检单位指从事代理报检服务的境内报检单位。

注:本标准涉及的报检单位,特指代理报检单位。

3.3

报检员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pplicant

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并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备案,办理报检业务的从业人员。

3.4

代理报检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pplication

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业务的行为。

GB/T 32849—2016

3.5

代理报检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pplication

委托方与代理报检单位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各自责任的法律文书,是代理报检申报时须提交的随附

单证。

注:报检委托书格式全国统一式样见附录 A。

3.6

电子报检 electronic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pplication

报检主体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 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主体,实现远程办理出

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行为。

注:报检主体包括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报检行为可分为自理报检行为和代理报检行为。

4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应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包括:

——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内控机制;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和激励与约束制度,员

工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者培训与报检员知识更新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制度等;

——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报检员及报检作业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仓库管理、单证

收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 服务质量监控制度,包括报检差错分析、报检质量奖罚和服务监督和改进;

——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包括客户服务反馈、投诉和反应机制;

——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信息化。

5 基本要求

5.1 内部管理应达到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和服务可追溯的要求。

5.2 资信控制应达到行为合法、业务活动规范化和主动配合检验检疫查验的要求。

5.3 安全控制应贯穿服务过程,满足有效控制和可追溯的要求。

5.4 业务流程管理应满足有效、相互衔接和可追溯的要求。

5.5 服务监督和改进应符合GB/T 22154—2008第7章、第8章的规定。

5.6 服务费用应按合同规定结算并使用规范票据,代垫费用应逐项列明。

6 内部管理要求

6.1 报检组织结构

6.1.1 报检业务管理层职责应分工明确。

6.1.2 报检业务管理制度或流程应完备。

6.1.3
报检授权批准、业务执行、财务会计、内部监督等部门岗位应相互分离且相互监督制约。

6.1.4
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相应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GB/T 32849—2016

6.1.5
如需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6.2 组织管理

6.2.1 应配备专门岗位人员负责报检事务。

6.2.2 应建立报检单证资料、报检专用印章等的授权审批制度并有效执行。

6.2.3
应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的业务分工、操作流程、管理内容和相应责任。

6.3 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专业素质要求

6.3.1
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

6.3.2 应参加检验检疫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6.3.3
不虚假申报,不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等单据,不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证单、印
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

6.4 内部审计

6.4.1
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包括宜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岗位,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定期独立
对报检业务实施内部审计;完整保存内部审计记录。

6.4.2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内部整改并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5 信息化与档案管理

6.5.1
信息系统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与报检业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且财务控制、物流控制等功
能模块应有效运行。

6.5.2
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档案材料中应包括: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委托关系的相关证明、
代理业务的流程记录、检验检疫相关证单及检验检疫收费凭证签收记录等。

6.5.3
应有完善的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单证管理台账、内部单证流转的签收和时间节点的记录。

6.5.4 应指定专门人员签收单证;签收时的记录内容应与实际收取单证一致。

6.5.5 应完整保存签收的委托方提供的单证。

6.5.6 代理报检业务档案应自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保存4年。

6.5.7
具备条件的代理报检单位,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业务档案可以全部或部分以电子档案形式
保存。

6.5.8 应符合GB/T 22154—2008、GB/T 26318、GB/T 31084 和 GB/T 31085
的规定。

7 资信控制要求

7.1 代理行为应真实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不如实报检,骗取检验检疫单证;

— 逃漏检;

——滥用报检权,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

— 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7.2 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检查验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 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


拒绝或拖延提供账簿单证资料、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资料等逃避检验检疫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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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从事报检业务;

——私刻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 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进行超出业务范围的报检活动;

— — 以出让名义的形式供他人办理报检业务;

— 借检验检疫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对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履行保密义务。

8 安全控制要求

8.1 场所

8.1.1 场所出入口应有专人看守。

8.1.2 楼房构造应足以防止非法进入且应定期检查。

8.1.3 上锁设备和钥匙控制应有专人管理。

8.2 人员进入

8.2.1 企业员工应佩戴身份标识,只进入职责范围之内的区域。

8.2.2 来访者进入企业需经登记备案且有内部人员陪同。

8.2.3 如发现可疑人员进入,企业员工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8.3 人员管理

8.3.1
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对报检员的从业资格实施有效管理。

8.3.2
应对拟雇佣的管理层人员或关键敏感岗位的员工进行有无犯罪记录的背景审查。

8.3.3 应对关键敏感岗位的员工定期进行安全背景的检查或调查。

8.3.4 应开展旨在提高员工风险意识的日常性培训。

8.3.5
对解雇或停职员工应及时收回工作证件、设备,并禁止其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

8.4 商业伙伴

在筛选商业伙伴时应重点评估其安全性、合法性、稳定性及财务偿付能力。

8.5 信息安全

8.5.1 应有专门程序或制度保护信息系统不受未经授权的进入。

8.5.2 应有数据恢复、备份等专门程序或技术能力,防止信息丢失。

8.5.3
应制订应对灾害或紧急安全事故的应急程序或机制,并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9 业务流程管理要求

9.1 信息数据

9.1.1 信息系统中应实现主要报检活动的流程检索跟踪。

9.1.2 信息系统数据应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并按期限完整保存。

9.2 资格审查

9.2.1
在接受委托前,应对委托方身份资料、经营性质及规模、分类管理等级、以往诚信守法记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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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提供的报检单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进行合理审查。

9.2.2 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对报检服务合同进行评审。

9.2.3
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
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
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9.3 申报前的审查

按照检验检疫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随附单证及其内容、贸易方式、产品原产地等应进行合理审查。

9.4 报检单证缮制与审核

9.4.1
报检人员了解出入境货物基本情况后,应按照货物的性质,根据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
准备好报检单证,并确认提供的数据和各种单证正确、齐全、真实、有效。需办理检疫审批、强制性认证、
卫生注册等有关批准文件的,还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9.4.2 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9.4.3 单证缮制应符合GB/T 28831 和 GB/T 28832
的规定,无相应内容的栏目应填写“***”,不得留
空。报检人员需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9.5 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9.5.1 报检人员应使用经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9.5.2
应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9.5.3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

9.5.4
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报检数据,报检人员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
改后,再次报检。

9.5.5
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后,应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

9.5.6
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9.6 现场递交单证

9.6.1
电子报检受理后,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本人《报检员证》到现场
递交纸质报检单、随附单证等有关资料。

9.6.2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或需要报检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的,报检人员应及时修改、补充或更换报检单证,并及时解释、说明情况。

9.6.3 在提交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之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

9.7 缴纳检验检疫费

9.7.1 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9.7.2
如需为委托方垫付检验检疫费用,应将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原始收费收据正本提供给委托人。
检验检疫收费凭证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

9.8 配合检验检疫的实施

9.8.1
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
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
处理等相关事宜。

9.8.2 应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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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签领证单

9.9.1
出口检验检疫完毕后,报检人员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
和填写领证时间。

9.9.2 各类证单应在其特定的范围内使用。

9.10 进口放行手续

9.10.1
申请办理进口放行手续时,应及时将进口提货单转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单位提取货物。

9.10.2 执行电子数据放行的,需核实放行信息是否已发送至相关单位。

9.11 结算费用

9.11.1 应按合同规定结算服务费用并使用规范票据,代垫费用应逐项列明。

9.11.2
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不应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
费用。

GB/T 32849—2016

A

(规范性附录)

代理报检委托书

编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委托人(备案号/组织机构代码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

定,保证所提供的委托报检事项真实、单货相符。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委托人将于 年 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名

HS编码

数(重)量

包装情况

信用证/合同号

许可文件号

进口货物

收货单位及地址

进口货物提/运单号

其他特殊要求

特委托 (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号 ),代表本委

托人办理上述货物的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

□ 1.办理报检手续;

□2.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 3.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 5.其他与报检有关的相关事宜: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委托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确认声明

委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本企业完全接受本委托书。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1. 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2.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上述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

3.及时将办结检验检疫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移交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4.如实告知委托人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的后续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如在委托事项中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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